欢迎您来到安徽时代信息网!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码: 注册新会员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当前时间:
 
站内搜索
  《时代信息》公众号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关注公众号
  旅游天地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信息  → 房产信息
公租房资产管理办法出台 不得抵押和担保
浏览次数:396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6日  【字号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工作,近日,财政部、住建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建设单位不得将公租房资产作为融资抵押物,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得以公租房资产进行担保。

公租房资产,是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持有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公租房资产包括公租房项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位、设施设备用房等房屋建筑物)。

企业所有的公租房及行政事业单位所持有的非保障性质的住房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表示,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公租房资产相关预算。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采用建设、购买等方式配置公租房资产的,应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定。

办法明确,公租房资产管理原则为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公租房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及时将在建工程转为公租房资产,并接收相关建设资料。

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公租房资产作为融资抵押物。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得以公租房资产进行担保。


打印 』※ 收藏此页 ※『 关闭
 
体育频道 | 本站公告 | 本网简介 | 安徽名人 | 常用电话 | 综合信息 | 友情链接 | 权威论谈 | 走进名人 | 重点企业 | 领导访谈 | 灵璧奇石
CopyRight 2002-2024 版权所有:安徽时代信息网 皖ICP备17024205号-1
联系电话:0551-65693435 E-mail:ahsdxx888@163.com   邮编:237000
本站声明:未经本站同意,任何人不得下载、转载或使用本站文件

皖公网安备 34010302000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