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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管理办法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浏览次数:14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11日  【字号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江西省出台并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根据办法,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经营、服务状况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活动。
   办法确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建立并维护“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汇总和发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办法要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守法经营,诚信服务,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法依约承担物业管理活动产生的责任,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信息管理,主动接受政府、社会和业主的监督。
   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四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发展需要等因素依法调整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五星级(优秀)、四星级(良好)、三星级(合格)、二星级(基本合格)、一星级(不合格)五个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主要用于: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作为物业服务招标、政府采购物业服务的评标参考依据;作为各类评奖评优的参考依据;作为出具企业诚信证明的参考依据;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监管的参考依据等。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等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同时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认定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信用信息采集认定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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