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全国首部专门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正式诞生。
《规定》明确: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鼓励企业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或者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明确企业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多个平台就业。
对此,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院长张军表示,此条款是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核心权益的重要举措与对平台经济下“新工人”的政策关照。不仅为劳动者“多平台谋生”提供政策依据,还有望破除平台隐藏的算法控制与潜在垄断,推动平台经济回归健康竞争。他呼吁,相关配套监管措施需同步跟进,确保平台规则调整到位,平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政府、市场与企业多方协力,让劳动者手中的“接单自由”真正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劳动尊严。
此外,直面户外劳动者在恶劣天气、夜间工作等场景下的安全与收入困境,《规定》也提出了针对性保障措施。
一方面,鼓励企业建立奖补措施,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形下工作的劳动报酬;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在突发事件、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采取语音提示、暂停派单等方式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同时,规定企业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配备或者督促其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交通工具、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骑行保护装备等。
“这些条款精准回应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最关切的‘安全’与‘收入’核心诉求,体现了立法的人文关怀。”张军评价道。
据介绍,《规定》在明确用工关系、监管平台算法、保障特殊情形等方面的创新突破,不仅回应了平台经济发展中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迫切需求,也为全国层面的相关立法和制度完善贡献了宝贵的“安徽经验”。随着9月1日法规的正式施行,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将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