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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严禁农村入股联营地块建商品房
浏览次数:390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0日  【字号
近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相关文件,明确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建设用地自办企业,鼓励乡村休闲旅游等重点产业和项目,以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但严禁这些土地用于建设商品住房。   该厅印发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明确,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建设用地自办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办企业,可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及相关规划、产业政策额及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登记,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到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   
用地规模方面,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或者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规定。用地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安徽省鼓励乡村休闲旅游、农产品加工、乡村商贸流通、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以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以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严格禁止入股联营地块用于建设商品住房。   申请方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由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未成立村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依法分别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书面授权共办企业等代为申请。   
提出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须落实项目审查、编制方案、集体决策、用地申请、政府批准、设立企业、不动产登记等要求。后续涉及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停止使用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使用权人破产或被兼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土地,并依程序申请注销土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监管方面,安徽省明确土地使用权人不得转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撤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决定,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再使用该宗集体建设用地,该宗集体建设用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用地实施情况监管。   目前,该《实施意见》已开始执行,暂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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