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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台新规:超过3个月的住房租金须转入监管账户
浏览次数:459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6日  【字号
收取超过3个月的住房租金将被纳入监管;不得通过其他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收、代管租金和押金;违规租赁企业将被暂停房源发布、信用扣分等……12月25日,记者了解到,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合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管理。

收取超过3个月的住房租金将被纳入监管   
通知指出,合肥市市区范围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指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通过租赁、托管等方式获取房源,直接转租或对房源进行装修改造后转租,赚取租金价差的住房租赁机构,或以提供租赁管理、物业管理等服务名义,代收租金,变相转租,获取经营收益的住房租赁机构。  
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应当在合肥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及程序,将住房租赁资金纳入监管。   
纳入监管的住房租赁资金,包括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的、押金超过1个月租金数额的,以及按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向专户缴存的最低监管额度资金。单次收取租金不超过3个月、押金不超过1个月租金数额的,或本通知印发前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与承租人已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租赁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纳入监管。   
不得通过其他银行账户代收、代管租金   
新设立的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应当在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前,通过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登记相关信息和专户信息。已设立的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60日内开立专户,并向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提交专户信息。   
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应当在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场所公布专户信息,同时在网络发布平台、住房租赁合同中明示专户信息和资金监管风险警示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住房租赁机构应主动向承租人出示其与银行签订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协助承租人将租金、押金存入专户,不得通过其他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收、代管租金和押金。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押金超过1个月租金数额的,应全部存入专户,依据监管协议,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周期将当期租金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   

违规租赁企业将被暂停房源发布、信用扣分等   
通知明确,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未按要求设立、公示专户的或专户中的最低监管额度资金未足额到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未设立和不能按要求存缴到位的机构名单。鼓励其他类型的住房租赁机构主动实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房地产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完善平台网页功能,加强信息发布管理,对未经实名认证、未按规定使用住房租赁资金专户、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住房租赁机构,依法按照相关规定限制其发布房源信息。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专户不明款项处理机制,确保资金收支及时准确。与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系统对接,做好资金收缴划转、资金对账、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等工作。根据监管协议约定为住房租赁机构和承租人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资金收付等服务。   
租赁当事人向银行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监管资金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损失。租赁当事人约定不进行资金监管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风险。住房租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住房租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实行信用扣分等处理措施。该通知由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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