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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城一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022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5日 【字号 大
中 小】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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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城一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MA****G703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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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2民初8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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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2020年02月25日 |
案号: |
(2020)皖0102执5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一城一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倪春平退场费用12541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2541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2月5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安徽一城一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倪春平保证金10000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0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3月25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驳回倪春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安徽一城一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20年0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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