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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明年合并
浏览次数:1795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7日  【字号
 

2020年1月1日起,安徽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12月26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明年起,参加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在职职工应同时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实现应保尽保。

记者在“关于实现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中注意到,从明年1月1日起,省直职工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统一征缴。按照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8.4%,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8.5%,个人费率仍为2%。以后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收支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准确记录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生育津贴待遇支出具体情况。此外,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已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且具备生育服务条件的医疗机构,省医保中心将就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直接结算。

据省医保局介绍,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确保待遇标准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但需要提醒的是,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两项保险待遇。生育津贴自参保单位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方可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含生育医疗费用)自参保单位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新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支付。参保单位欠费期间职工两项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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