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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进一步细化公务接待费管理
浏览次数:657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09日  【字号

    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下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我省省直机关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收交具体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和约束力。该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了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标准。省直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期间,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其他用餐费用应自行解决。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同时,出差期间需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

  根据要求,接待单位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后,要及时出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票据由出差人员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接待单位应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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