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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浏览次数:851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5日  【字号

    近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强调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实施意见”从严格落实工作措施、健全审核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力度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要求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实施意见”规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起草部门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的,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省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实施意见”强调,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同时规定建立集体审议制度,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科研机构、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的协助审核作用。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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