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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民营经济资金奖补细则出台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等不得申报
浏览次数:876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4日  【字号

    9月3日,安徽省经信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印发《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此举旨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用好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实施细则》明确的支持重点包括:支持“专精特新”发展,奖补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补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奖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奖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补助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与诊断服务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支持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奖补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中小企业,补贴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支持省级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建设,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发展。支持创业创新,奖补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企业,奖补国家级和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奖励“创客中国”安徽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支持企业家培训,实施“新徽商培训工程”。

  根据规定,单个企业最高可叠加享受除项目奖补外的3个称号类奖补;对皖北三市、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20%;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已获得国家奖补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已获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得再申报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奖补。自2017年1月1日以来,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及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不得申报资金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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