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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小区配套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浏览次数:552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6日  【字号

    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前期业主已入住,幼儿园却还没建;幼儿园虽有,但人满为患报不上名……这些问题都将在近期得到全面治理和解决。节后上班第一天,省政府公开了江苏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列出问题清单,“一事一议”“一园一案”切实办好学前教育。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石小磊

  ●这些问题都有解决方案了 未规划的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

  记者注意到,在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中,对当前群众反映的学前教育热点问题,都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

  对已建成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正在建设的小区按配建标准应当规划但未规划幼儿园的,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找问题原因,责令限期整改,落实幼儿园配建标准。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政府协调开发建设单位将配套幼儿园列入首期项目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

  规划不足的要调整规划、扩增配建

  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小区实际需要的,由政府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将抓紧选址、规划、设计、施工,保证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

  配建园必须与首期项目同步验收

  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入首期建设的,将由政府协商,确定建设期限,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幼儿园的,要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违反土地使用要求和规划,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小区配建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开发项目竣工验收。

  已挪作他用的必须予以收回

  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要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的监督落实,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配建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办成公办园的,由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工作,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委托办成非营利普惠性民办园的,也要做好审核。各地要进一步明确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和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解决问题列出时间表

  各地将公开治理方案和整改措施

  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各地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列出清单、建立台账。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办好学前教育事关百姓民生,省政府办公厅还要求,各地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和治理结果。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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