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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巢湖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029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4日 【字号 大
中 小】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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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巢湖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8159****6018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陶学春 |
执行法院: |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
省份: |
安徽 |
执行依据文号: |
北仲裁字(2018)第129号 |
立案时间: |
2018年11月12日 |
案号: |
(2018)皖8601执4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海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支付利息(一借款本金7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7917%的标准,自2017年9月30题起计至2017年10月29日止);(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以借款本金7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7年10月3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30000元;(四)申请人有权在爱上述第(一)至(三)项裁决所确定的范围内就拍卖、变卖第一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巢湖市时代春天31幢一单元501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字第101656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第二被申请人在上述第(一)至(三)向裁决所确定的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仲裁费11800元,由两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给申请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8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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