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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海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109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2日 【字号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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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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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海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67894133-0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鲁友专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503民初2061号 |
立案时间: |
2018年11月14日 |
案号: |
(2018)皖0503执23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鞍山市海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鞍山市华宁门窗制作有限公司工程款1430346.86元,并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6年9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马鞍山市华宁门窗制作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91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17000元,合计29691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华宁门窗制作有限公司承担3891元,由被告马鞍山市海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8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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